徐梦杰,张民选 | 教育监管的语义与语用探微——以美国联邦政府教育监管为例
✦ 徐梦杰,女,上海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创新团队成员,上海市教育督导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科研员,博士;
✦ 张民选,男,上海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
近年来,“监管”一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教育领域。本研究以教育部网站自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公布的中小学、幼儿园相关国家教育文件(教育部发布的文件37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20份)为考察样本。统计发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印发的6份、6份及8份教育文件中,“监管”的词频分别是9次、56次和68次,呈逐年攀升趋势。“监管”的词频仅次于“管理”,超过了“督导”“治理”“保障”等相关词。可见,国家正在主导推进教育“监管”。但同期教育部印发的文件中总共只出现了17次“监管”的词频,说明“监管”在教育领域尚是新概念,有待探索。
2002年,“监管”一词首次出现在我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但时至今日人们对其内涵仍众说纷纭。[1]著名比较教育学家埃德蒙·金(Edmund King)曾主张比较教育工作者应客观地在语言和文化的生态中去探讨概念,“根据操作上的种种问题来考虑制度结构和相互联系”[2]。本研究谨遵这一方法,对“监管”这一西方舶来的意译词,在中、西语境中比较分析其语义和语用,以期捕捉其精神实质。
一、中文语境中的教育“监管”
从汉字词源学分析,“监”是会意字。其甲骨文字形,寓意一人屈身睁大眼睛看(臣,竖目),从右边的一个器皿看清自己。金文字形,器皿上加一小横,表示器中有水,人自上而下以水为镜照看面影。“管”古意通“官”,变化为动词约束的意思。“监管”的词义就是监视、监督、管理。①
使用SPSS 23斯皮尔曼相关计算对上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发布文件中的“监管”及其相关词的词频变量分析,可以绘制出我国教育以“保障”为中心词的体系,“管理”“治理”“督导”“监管”成为教育保障丰富的内涵。其中,与“保障”呈现显著中度相关的是“管理”(ρ=0.369**)与“治理”(ρ=0.402**)两词。可见,教育保障既依靠权威的“管理”来提升教育系统效率和效益,也倚重非权威的、集体参与的“治理”,最大化公共利益。(见图1)
语义辨析“监管”和“督导”,可以发现两词的区别在于:⑴发现问题方式不同,“督”是“以中道察视之”,强调用标准来看,“监”指主动自我审查;⑵解决问题方式不同,“管”是强势的干预和控制,而“导”(《说文》中通“導”)指逐步启发、指引,权力行使相对较弱。语义辨析使我们能够合理解释上述数据分析的结果,即两词分别与“保障”有显著的低相关(ρ=0.287*)。可见,我国的教育保障既需要多元主体从不同角度审察,也需要强弱不同力量的互补介入。
对教育文件中“监管”的语用分析可以发现3层含义:⑴“教育监管”的对象多是尚不完善的领域,如近年来国家教育监管的重点是校园安全、校外培训机构、教育经费等“边缘”和“新兴”领域,在监管过程中查摆问题,在对情境的反思中寻找解决方案。⑵“教育监管”的内容多是利用各种技术和方法进行管理与控制,从而扭转混乱,恢复应有秩序。例如,《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将(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⑶“教育监管”的目标多是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指出,“完善新型教育服务监管制度;健全教育法律实施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监管机制。”
由此,监管就是教育系统内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建章立制、防患未然的管理优化过程。这与指向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相似,并在一定程度解释了为什么数据结果中“监管”与“治理”之间存在极显著的中度相关(ρ=0.494**)。
二、英语语境中的教育“监管”
将美国作为教育“监管”的研究对象出于两个考虑:第一,美国在社会科学整体发展方面具有先进性,我国很多经济市场“监管”的理念与做法也学习、借鉴于美国,教育领域亦可师夷长技。第二,美国建国时宪法规定教育权属于各州,100多年前联邦政府开始引导各州发展教育,现在嬗变为对全国性教育问题的统筹监管,抚今追昔这一过程凸显了教育“监管”的特征。
美国联邦政府相关的教育文件中有一系列核心词从不同角度对应“监管”的含义。以美国4份新近的典型监管文件为研究样本:有效教育信息认证交换所(What Works Clearinghouse, WWC)的循证(evidence-based)决策建议《利用技术支持中学后学生的学习》(Using Technology to Support Postsecondary Student Learning)、《2019年监管改革工作组进展报告》(Regulatory Reform Task Force Status Report of 2019)、《申请新权限:创新评估示范授权》(Applications for New Authorities: Innovative Assessment Demonstration Authority)以及《学校安全联邦委员会最终报告》(Final Report of the Federal Commission on School Safety),使用SPSS23对6个核心词589次词频统计进行系统聚类分析发现,美国教育监管语用呈现3个明确的逻辑层次:⑴监视(oversee)和监管(supervise)聚类后与监测(monitor)合成一类,均指发现教育系统中现存的问题;⑵管理(manage)与掌控(administer)聚成一类,致力于控制局面、应对问题的解决方案;⑶前两类合流后与规制(regulate)聚合成一大类,建立与日常管理接轨的新秩序、新规则,走向了更高层次的管理平衡,一轮监管完成。(见图2)这一结论与中文中“监管”的语义和语用异途同归,相互印证。
三、美国联邦政府教育“监管”的历史嬗变
1867年,美国联邦教育部的前身内政部教育总局(U.S. Office of Education)成立,并于1870年开始负责搜集公立学校的基本信息,通过分析数据观察国家的教育进步,通过公布数据激励各州相互学习,共同发展。[3]1890年,各州成立了教育管理机构,平均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1名就是监管人(superintendent),即现州教育厅(State Education Agencies)厅长。但在当时,即使州教育厅对学校日常运行的影响也微乎其微,更毋庸说联邦政府了。
20世纪50年代末,国际经济竞争和军备竞赛加剧,特别是苏联卫星上天后,美国社会各界开始关注教育公平与质量,国会相继颁布了《国防教育法》(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1958)、《中小学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1965)和《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1965)。为了确保州政府和教育相关部门遵守联邦法律的规定和拨款要求,联邦政府不再袖手旁观地“监督”(oversee),转而切实履行教育“监管”(supervision)之责。为助力各州完成联邦下达的教育发展任务,美国第一部《中小学教育法》明文规定,5年内联邦政府将拨款250万美元帮助各州提升教育行政能力。在联邦法令和拨款的支持下,那几年各州教育行政当局迅速扩张规模,回应联邦政府的要求。[4]经过一番“互动”“交融”,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间孕育出了延续至今的合作与共生关系。在实践中,联邦政府也摸索出财政资助(grant-in-aid system)和项目化运作是有效的教育监管方式,有利于推动公共教育目标的实现。
在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暨教育总局由于缺乏监管工具,只好听信州教育厅的承诺。但诸多证据表明,一些州并没有履行承诺,将本应用于提升教育公平和课堂教学质量的联邦专款自由裁量,挪作他用。[5]为此,国会加紧立法规范联邦拨款的使用,明确违规使用联邦拨款的州将会受到法律追诉,并且得不到后续的拨款。
当教育监管趋向法规监管(regulation)之后,联邦政府不得不为监管州教育厅行政管理和支出的“合法合规”买单。1964年至1977年,《中小学教育法》从80页增加到360页,条款数量从92条增加到1000条;1958年至1980年,联邦政府对中小学教育拨款从6.51亿美元增加到了95亿美元,其投入在中小学教育总经费的占比从4.4%上升到10%。[6]然而,州的教育公平和学生成绩并未因此同步提升,被掀起的只是官僚主义“唯程序和过程”是瞻之风。联邦政府逐渐意识到,一味追求程序规范,以过程作为教育实践成效的判定依据是空洞且不可靠的,教育法规监管必须建立在对目标的共识及对结果的科学评估基础之上。
1980年,美国联邦教育部升格成为总统内阁一级部门,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参与教育决策。至此,尽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教育中的各种分歧与角力依然存在,但教育部作为联邦政府实施教育监管代理机构的政治合法性得以确立。一系列诸如残疾人教育、扫盲教育、科技教育等亟须解决的全国性教育问题也得到统筹、协调。如今,随着种族和阶层差异扩大、全球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以及民众对学生在国际测试中表现的关注,美国联邦政府的教育监管不断发展完善,自成系统。
四、美国联邦政府教育“监管”的实践系统
(一)专业引领的行政合力
校园安全监管是美国近年来教育监管的典型案例。下文以校园安全为例,详细解析联邦政府是如何在教育监管中汇聚多方资源,进行专业引领,为实践提供切实支持的。
1.开展跨部门联手的专业合作
2018年3月成立的学校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由白宫牵头、多个部门协作的机构,成员包括美国教育部部长、司法部副总检察长、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国土安全部部长等。成立之初,学校安全委员会联系了包括枪击幸存者在内的上千名利益相关者,开展广泛的主题研讨、实地考察和公开听证,吸取教训,吸纳建议。
各部门紧锣密鼓地就相关领域开展实质性的研究与合作。同年,司法部下属的联邦调查局(FBI)主办召开了学校安全峰会,讨论、分享学校安全案例。联邦调查局下属的行为威胁评估中心邀请来自联邦调查局,酒精、烟草、枪支和爆炸物局,国会警察局和国防部等各方专家共同对已发生的校园暴力开展行为分析,总结紧急情况下对学校的必要援助,并组织专业培训。[7]司法部与多个州政府合作,改进与国家情报局的信息共享规则,对定重罪和有家庭暴力家庭的孩子重点帮扶。[8]国土安全部定期更新K-12学校的暴力防治和应急行动指南。[9]在成立9个月之后,学校安全委员会经总统签发发布了《学校安全联邦委员会最终报告》,为实践提供更多循证的专业建议。
2.制定法律保障专业资金投入
2018年1月,经美国国会批准原《综合犯罪控制和安全街道法》(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修订为《停止学校暴力法》(STOP School Violence Act) [10],授权联邦政府至2028财政年度拨付超过10亿美元用于支持“全国学校循证暴力预防计划”。[11]第一期资金7000万美元已于2018年10月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政府的教育监管资金依据专业归口流向不同部门,部门之间交错协作,相互监督和评估。如国防部向州和学区拨款用于提高学校的应急管理能力,教育部向州和学区拨款用于改善学校安全环境。国土安全部联合教育部和司法部审核、优化相关校园安全的资助方式和监管程序,使资金和资源更有效地用于加强基础设施的配备。最终,教育部依据《中小学教育法》评估和报告各项资金提升校园安全的效用。
2020年1月,美国司法部推出《停止校园暴力资助项目》(STOP School Violence Grant Program),拨款1000万美元用于开发提升校园安全的工具。项目申请者需清晰描述问题解决的计划,并提交完善的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估方案。[12]
3.加强研究,专业赋能教育实践
循证研究揭示,2016年美国只有57%的公立学校配备了安保人员,专业安保人员缺乏成为校园安全隐患。[13]学校安全委员会采纳了全国学校资源专员(负责学校安全、预防犯罪的宣誓执法人员)协会(NASRO)的建议,明确资源专员的工作职责,为候选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教育部试点资助一些学区为学校所有教职员工提供在线的、个性化的安全培训,提供评测工具和指导资源包。目前,受益的学校已经超过27,000所。[14]
学校安全委员会在实地考察和公开听证中发现,只有20%罹患情绪障碍的学生受到专业的心理健康指导,3/4的暴力案件制造者正遭受精神疾病的困扰,却不愿主动寻求相关治疗。[15]为此,学校安全委员会决定加强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将一系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服务引入学校。[16]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拨款,扩大和增加了精神病科的医院收容量和住院医师人数。[17]司法部下属的物质滥用和精神健康服务管理局(SAMHSA)在全国范围内为学校提供关于学生心理健康的培训。[18]
(二)责权明确的经费支持
经费是美国教育监管的动力来源,成本收益绩效是最基本的监管评估视角。[19]面对实际监管成本与效益难以科学量化的困境,数十年来,美国有一批政策研究机构,如布鲁金斯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卡图研究所等,致力于研究监管成本的降低和收益的提升。
1.监管拨款纳入联邦预算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的每一笔教育预算,包括监管预算,都要至少提前一年半进入议事日程,接受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核准:参众两院、国会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拨款小组层层讨论、审核,甚至投票裁决,经总统签署方能生效。[20]凡未通过核准的项目都将停止运转。虽然这致使监管改革的成本提高、难以变通,但也很大程度保障了联邦政府的教育监管都是经过反复论证、各方利益制衡的。
以2017年为例,美国教育部按照29个规定资助项目下拨1491.71亿美元,其中有12个项目与中小学教育相关:支持有效教学的资助、青少年校外教育资助、军人子女及残疾儿童特别资助、移民学生教育项目资助、对农村和低收入学校的专项资助等。[21]这体现了联邦政府教育监管对保障教育整体质量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视。
2.健全教育经费审计问责制度
根据《联邦资金问责和透明法案》(Federal Funding 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 Act),联邦政府有权监管教育经费的使用,所有接受联邦教育拨款的机构以及接受2.5万美元以上拨款的个人都需要登陆中央数据网络系统,定期报告,并接受现场考察与每年的独立审计。
教育部下设一系列机构审计拨款。总督导办公室具有完全执法权,独立审计资金和项目执行,有权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开展刑事和民事调查。财务与运营办公室负责对教育拨款项目和教育监管法规开展评估研究,预测成本效益,提出改进建议。国家教育评估和地区支持中心则对联邦拨款的教育项目开展大规模的调查和评价。新的或是引起社会舆论纷争的教育项目将成为联邦政府教育监管、经费收益问责的重点,教育部会组织专家、实践者、利益相关者从不同角度举证,评估目标达成的成本效益。
与此同时,联邦政府在严格经费管理的同时,也以实践有效为目的赋予了教育经费使用的灵活性。如教育科学研究所每年都可以将大量联邦拨款用于与教育企业和研究机构签订服务购买合同,教育部也常与其他联邦政府部门签订责权明确的合作协议。
3.控制成本,优化监管
2017年以来,美国教育部在监管成本核算方面深受两项总统令的影响。总统令第13771号提出“为监管减负,控制监管成本”。考虑到新监管出台就会增加成本,联邦政府规定包括教育部在内的所有联邦机构但凡要发布一项新的法规监管,就必须废除两项现行法规监管。每个财政年度,联邦监管成本的增量必须由废除的法规监管成本节约来完全抵消。[22]总统令第13777号提出“执行监管改革议程”,责成每个联邦机构都成立“法规监管改革特别工作组”,“就法规的废除、替换或修改提出建议”[23]。
至今,美国教育部已经发布了4次《监管改革工作组进展报告》(Regulatory Reform Task Force Progress Report):2017年5月梳理了当时实行的150个教育法规;2017年10月教育部每个部门各自推进法规清理;2018年工作组审核了21项撤销请求和两项修改请求,节约了1160万美元的教育经费;2019年实施“去监管化”(Deregulatory Actions)行动,预计每年可为教育部节约1.904亿美元的文本开支(通胀折算达35.6亿美元现值)。[24]
(三)交换共享的循证信息
1999年,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的研究报告批评联邦教育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学实验研究基础,过多依赖个人经验和意识形态”[25]。2002年底,小布什总统设立了隶属于美国联邦教育部的教育科学研究所(IES),为中小学教育实践、各州政策制定和联邦教育监管提供依据。循证教育数据的持续积累、科学范式的信息加工、研究结果的共享与交换为美国教育监管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实时的科学决策依据。
1.教育动态的搜集、分析和共享
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CES)是教育科学研究所下设的机构,负责及时、精准地搜集、分析和报告全国教育统计数据。该中心的评估处提供动态的国家教育进步评价(NAEP)数据,并同步分析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国际数学与科学教育成就趋势调查(TIMSS)、国际阅读素养进步研究(PIRLS)和教师教学国际调查(TALIS)等一系列国际测评的结果。
在数据管理方面,国家教育统计中心一方面致力于建立和完善公共教育数据标准,实现各州内部、外部教育信息的互用共享、可移植和可比性;另一方面,通过全州纵向数据系统资助项目(Statewide Longitudinal Data Systems Grant Program)为各州提供资金、免费的专家服务、最佳实践案例及通用标准等,提高各州教育数据管理、分析和使用的能力,帮助各级教育利益相关者科学决策。[26]
2.研究结果的审查、筛选和交换
2002年,教育部根据《教育科学改革法案》(Education Science Reform Act)投资建立了“有效教育信息认证交换所”,专业评估数量不断增长的教育研究成果,并向大众发布评估结果。作为先声,早在1986年美国教育部部长贝纳特(William Bennett)就曾呼吁,教育监管的挑战不在于缺乏前沿的教育研究,而是要提高人们对行之有效的教育解决办法的认识与接受程度。[27]
有效教育信息认证交换所改变了联邦教育部简单、被动汇总数据的做法,首先就国家教育研究中心提出的教育决策研究主题,结合教育者实践中的问题,审查主题、制定和发布确保研究质量的证据标准方案;然后数百名经过培训和认证的评审员实施标准统一、程序透明的筛选,评估研究假设与干预结果的信度、效度;最后提交和发布符合循证标准的研究成果。[28](见图3)
有效教育信息认证交换所在初创阶段一度遭到质疑,但自2008年以来历经6次程序和操作的研发升级,其影响力不断扩大。这也充分体现了美国联邦政府推动教育循证决策的决心与作为。
3.循证教育信息的发布
有效教育信息认证交换所网站会公布有效的教育研究及相关关键参数,用户也可链接到世界上最大的教育资源信息数据库(ERIC)或国家教育图书馆获取完整的研究报告。针对教育热点,有效教育信息认证交换所会将可推广的研究成果结集成册,发布循证改进建议;组织研究者为有需要的一线实践者提供专家指导;还与教育部下属的10个区域教育实验室合作,为教育部、州、学区等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完成教育循证研究的实践转化。[29]
美国教育部下设首席信息官办公室(OCIO),提供一流的教育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美国教育部的网站已经建设成为一个具有良好用户体验、四通八达的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全面、整合、更新及时。主题查询能获得每一项联邦教育监管的发展脉络:问题缘起、标准和程序的开发、监测和评估报告、联邦的法规监管、各州和学区动态,以及相关的专业支持机构和资源等。教育部还下设规划、评估和政策发展办公室(OPEPD)致力于循证改进教育部的决策,并向各级决策者传播有价值的循证研究结果。
(四)因地制宜的监管策略
面对各州教育分权和多样化的教育实践,联邦教育部即便拥有4400名员工也不可能统一管理、全面指导。下面以2015年联邦教育部推行创新评估为例,阐述美国联邦政府推动各州实施教改,落实教育监管的各种策略。
2015年12月,《每一个学生成功法案》(Every Student Succeeds Act)取消了之前《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 Act)所推行的被指责为“指挥棒”的联邦学业成绩问责制,将学业评估的自主权归还给各州,并要求各州在每年评估中反馈学生学术进步的重要信息。为此,教育部制定了监管法规《创新评估示范授权》(Innovative Assessment Demonstration Authority,IADA),鼓励各州教育厅科学开展教改试点,在实践层面落实开拓创新,遴选和奖励最佳实践,营造相互学习、良性竞争的积极氛围。
1.授权各州积极试点教改新机制
2016年7月教育部发布了《创新评估示范授权》,推进步骤是:州教育厅根据国家学术成就标准开发和自主实施高质量的评估;在试点学校、试点阶段,采用提交报告的问责方式;经过试点,在全州推广创新评估。[30]创新评估旨在改进现有的学业评估设计和信息发布方式,更好地为课堂教学及学生成绩提升服务。[31]2016年12月,教育部初等和中等教育办公室发布了《每一个学生成功——创新评估示范授权(最终规则)》[Every Student Succeeds—Innovative Assessment Demonstration Authority(Final Regulations),以下简称《最终规则》]。[32]根据改革意图与推进方略,教育部原本拟在最初3年(2017年至2019年)授权7个州进行试点,并于2020年遴选出3个州给予奖励,但至今只有4个合乎标准的州参与。其原因可能在于,“教育部认为参与该监管行动的收益将大大超过州教育投入的成本”[33],因此“没有为该项目设立专项资金,只是允许州教育厅按照审计规定使用联邦政府拨付的教育评估预算”[34]。
2.落实多重举措推动州教育改革
新罕布什尔州是首批获得创新评估示范授权的州,项目推进的过程展示了联邦政府教育监管在州层面作用的发挥。
在理念上,新罕布什尔州教育厅高度认同教育部发起的创新评估教改能促进州教育的发展。在设计上,州教育厅在原有“表现性能力绩效评估”(Performance Assessment of Competency Education,PACE)的基础上改进、创新评估,并遵循教育部监管所要求的程序,试点研究学生知识和能力的掌握过程,开发高质量的绩效评估,建立新机制定期跟踪、管理全州学生、学校、地区和教育者的进步,分阶段推广新评估方案。[35]在经费上,2018—2019年度新罕布什尔州教育厅遵从教育部规定,将627,700美元教育部拨付经费用于标准制定、数据搜集、任务开发、平台建立等,另自筹了364,000美元用于可灵活支配的开支。[36]在管理中,州教育厅顶层设计跨地区协作,开发评估新标准,跟踪评估,有机衔接课堂教学改革。[37]
应该说,教育部发布的《最终规则》为新罕布什尔州的实践探索提供了专业指引,新罕布什尔州也为联邦政府创新评估教改的监管标准研发提供了实践支撑。
3.制定评奖标准,遴选最佳实践
2019年10月,美国教育部公布了“创新评估示范授权的评奖标准”:⑴项目有完善的设计:设计了全州的评估目标和预期结果,且科学设计了基于标准和工具的试点(33.3%);⑵在以往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循证经验,充分考虑评估中的风险因素和应对策略(16.7%);⑶时间进度合理,项目预算充足,州或地方能够自筹部分资金(12.5%);⑷评估受到当地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的支持,提供参与者能力提升培训,有机整合新旧评估,新评估的开发因地制宜(20.8%);⑸请第三方评估项目信效度,建立每年监测和持续改进机制(16.7)。[38]
从遴选标准可以看出联邦教育部定义最佳教改实践的价值取向:契合联邦教育部的教改理念,重视州层面的实践积累;项目设计系统、合理,最大程度让教育的利益相关者满意;实施过程规范、有效,为项目参与者赋能,科学开发和执行评估量规。
五、余论
与美国联邦政府教育监管由弱到强的发展轨迹不同,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一直比较强势。但随着教育市场化的发展,民众对教育公平与质量的诉求日益增长,原有的教育内部检查评估以及专业教育督学不足以应对和解决层出不穷的教育问题,因此“教育监管”便应运而生。然而,中、英的语义和语用研究发现,“教育监管”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而是依附于现行教育系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攻坚克难及运行制度优化。美国联邦政府在无权向各自治州下达教育命令的情况下,历经百年的实践探索,建立了现有的教育监管系统:科学布局,政策创新,并恪守规程执行。
高质量、全方位、便捷共享的教育信息技术平台保障了美国联邦政府向各教育利益相关者传播科学理念,推广成功教改经验,促进了科学决策:教育信息公开、改革过程透明使各级教育管理者的工作处于公众监督之下,也为反思和改进提供了依据;联邦政府和各州教育主管部门在决策时奉行“科学至上”,循证研究,求同共进;研究成果发布降低了教育改革的探索成本,缩短了教改新知识发现、接受和转化运用的进程,从而助力了教育监管的有效实施。
联邦政府的经费为教育监管的运转提供了保障。事实证明,即便是前瞻性的联邦政府教育发展主张,缺乏“经济杠杆”也会遭致各州的冷落。尽管拨款被纳入程序繁复的联邦预算体系使得教育监管的任何变革都举步维艰,但这也使得每一项新的监管政策必然经过反复评估、论证。2017年两项总统令提出新的监管政策出台的前提是必须替换过时、无效的法规,这不仅总量控制了联邦政府教育监管的法规数量和监管成本,同时也倒逼了监管系统内部的自我更新与优化。这些举措都保障了教育监管系统的平衡发展与稳步改进。
美国联邦政府的教育监管多采用契约性的项目化运作。项目申请者须明确自身责任,接受程序的规管和过程的监控、如影随形的严格经费审计、专业的教育评估以及多角度的成本收益问责,都给包括州教育厅在内的所有参与者强有力的警示:唯有审慎地落实既定的联邦监管目标,否则任何欺诈、浪费、低效的行为都会被追溯,甚至涉讼。
以联邦政府的专业引领为核心,美国各州基于情境、科学循证的实践实现了宏观与微观、顶层与基层之间的耦合联动。联邦政府主持专题研究引领科学决策,增强各州对联邦教育监管的认同;实施专业的资金投入和资源供给,为各州实践者赋能;适时开展项目竞标和评奖,形成各州互相学习和良性竞争的氛围;从先行先试的州中筛选最佳实践,研发通用的行动模式与标准,加以推广。教育部还设立可直接联络国会组织立法的特别办公室(OLCA),不断健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虽然本研究分析了美国联邦教育监管的优势,但目的“不是为了亦步亦趋地仿效它(美国)所建立的制度,而是为了更好地学习适用于我们的东西”[39],为我国教育监管的系统布局和科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注释:
①关于“监管”的词义可详见《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6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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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1][16][17][18]Federal Commission on School Safety. Final Report of the Federal Commission on School Safety[R/OL]. (2018-12-18)[2019-05-18].https://www2.ed.gov/documents/school-safety/school-safety-report.pdf.
[9]FBI. Active Shooter Study: Quick Reference Guide[R/OL]. (2014-12-01)[2019-02-14].https://www.fbi.gov/file-repository/as-study-quick-reference-guide-updated1.pdf.
[10]US Congress Gov. H.R.4909 - STOP School Violence Act of 2018[DB/OL]. (2018-02-14)[2020-02-02].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5th-congress/house-bill/4909.
[12]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JA's STOP School Violence Grant Program [DB/OL]. (2019-12-31)[2020-02-02]. https://bja.ojp.gov/sites/g/files/xyckuh186/files/media/document/bja-2020-173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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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比较教育研究》2020年11期,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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